第一条 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 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
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 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的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 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工法评审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评审专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士、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专家库专家每四年进行部分更换。
第九条 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材料,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所有评审专家都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一条 经评审的国家级工法及工法评审的主、副审专家在相关媒体及建设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建设部将工法予以公布。
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十四条 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级工法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